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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的作用在于将诉讼文书以合法的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使其了解文书的内容,及时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使诉讼得以正常、有序和及时的进行。人民法院只有按民诉法的规定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后,才能依次起动其它相关的诉讼程序,否则将违反程序的正当性要求,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我国法律规定,送达方式仅限于法定的方式,且送达是法院依职权行使的,因此,当前司法实践中,送达大量占用了司法资源,送达难已突显成为诉讼程序中急待解决的主要矛盾。随着我国的入世和港澳的回归,对外合作与贸易量迅速加大,涉外诉讼案件的数量亦呈急剧上升趋势。而涉外民事诉讼中,因其涉外因素影响,送达难更显突出,涉外民事送达效率低、成功率低,已经成为严重制约诉讼效率的主要因素,而这种制约与传统的送达方式不适于现代化高效率的市场经济有很大关系。本文作者在论述两大法系各具代表性国家的涉外民事送达制度概况及我国涉外民事送达制度的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补充送达方式的重要性,并结合国内外对网络送达的尝试,来重点论述我国涉外送达中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可操作性和应完善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