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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建筑市场供需关系失衡,施工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施工企业为了能够得到机会,不得不答应建设单位的苛刻条件或主动提出更优惠的条件。但这些条件又不能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合同里面约定,双方当事人只好另行签订“阴合同”;同时,建筑市场主体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导致“阴阳合同”问题屡见不鲜的又一重要原因。承包商不是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屈服于建设方提出的苛刻条件或者与建设方相互勾结、欺上瞒下,签订“阴合同”。因此,当前建筑市场的“阴阳合同”问题还十分突出,亟待彻底解决。本文全文共分为五个方面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进行全面的阐述。第一部分:首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简要的介绍。“阴阳合同”不仅存在于建设施工领域,在房屋买卖及其他的领域同样存在,本文仅介绍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其次,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阴阳合同”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进行分析,阐述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阴阳合同”概念的来源、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对“阴阳合同”进行全面的探讨和分析,从而为寻找解决“阴阳合同”问题的方法做准备;第三、分析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阴阳合同”的危害,从而促使学着们坚定不移的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二部分:本部分从法理和法律的方面分析“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从契约法原理“契约自由”、“契约正义”的角度分析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阴阳合同”的不合理性,违背契约法最基本的精神;其次,从法律法规方面以及合同的成立、生效要件方面分析“阴合同”、“阳合同”的效力,从而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指导。第三部分: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和动态性,建设工程变更在所难免,工程变更与“阴阳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又有很多相似之处。因此,本部分首先对工程变更进行简要的介绍,阐述工程变更的概念、分类及成因;其次,将合法的工程变更与规避法律监管的“阴阳合同”进行比较,分析双方的区别之处。第四部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处理建筑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是,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实践中这一司法解释都有不尽完美之处。本部分对200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阐述其做出的贡献和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本部分从制度设计和信用体系、法制体系建设等方面探寻了解决建筑施工领域“阴阳合同”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将完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招投标制度、完善反不正当竞争制度、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和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法制体系相结合,逐步根除建筑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