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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多的罪名之一,一直以来,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对此往往都是见仁见智,难以得出一致性的结论。因而,对本罪展开深入探讨,无论是对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纵观国内外对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相关论述和立法例的基础上,一改传统学位论文的写作模式,将刑法总则与分则结合起来,大胆引入德日刑法中的结果无价值论,站在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上对本罪展开研究。得出了本罪的法益是妇女性的羞耻心,在一定条件下妇女、丈夫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成立无需具有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变性妇女也可称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强奸未遂可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等结论。正文第一章:本部分又可分为两个小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结果无价值论,具体而言,论述了结果无价值论的含义、基本主张及其地位;第二部分是对结果无价值论立场的阐明,主要包括结果无价值论具有明显的优势、中国的法律传统和现实需要呼唤结果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和我国刑法体系具有兼容性等三方面的内容。正文第二章:本部分是在结果无价值论视角下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犯罪构成的分析。首先运用结果无价值论的原理,得出本罪的法益乃妇女性的羞耻心;其次在法益的基础上,得出妇女、丈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成立无需具有出于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再次在结果无价值论的基础上对本罪客观方面加以厘清。正文第三章:本部分是在结果无价值论视角下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遇司法难题的展开探讨,是整个论文最具精华的地方。在本部分中,主要介绍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性骚扰的界限问题、公然猥亵妇女行为的定性问题、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等结果加重的处理问题、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与强奸未遂的关系问题。认为性骚扰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构成猥亵;公然猥亵妇女的行为比传播淫秽物品罪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在现行刑法体系下无法加以处罚;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所侵害的法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强奸未遂可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