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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以保险是否具有强制为标准,可以将其分为强制性保险模式与任意性保险模式。比较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性模式与任意性模式具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在模式选择和制度建设上,应当结合二者的特点取长补短,以彰显保险机制对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的损害填补救济功能、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风险分散功能以及对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风险管理功能。
我国以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或囿于采取单纯的任意保险模式导致投保人保险需求不足与保险产品供给乏力的双向问题而失败,或囿于施行强制保险模式的法律依据缺失,相关制度设计不合理而失败。而作为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专门立法的方式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模式,但其也因强制模式下的要求不明晰而存在不足,不仅抹杀了任意性保险模式生存空间,而且强制性保险模式难以实施。此外,只区分行业而不区分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确立的强制投保范围,难言合理。
通过域外考察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在保险模式中都或多或少的采行了强制责任保险,在某些领域施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也会针对环境风险较小的领域和规模较小的企业施行任意保险模式,以缓解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治理的成本与压力。虽然类属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早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独立制度体系,其区分投保船舶的吨位大小和载运货物污染风险不同采取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保险模式,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划清保险合同的强制内容和约定内容的界限,同时辅以海事主管机关签发保险证书和违法行政责任等保障措施,保证强制模式下的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
理论上而言,选择两者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合理明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强制范围,能够弥补任意模式下保险双方当事人因既有制度而动力不足之缺陷。我国应该推行强制为主、任意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具体制度完善方面,应当对不同生产经营规模、所属行业不同污染风险程度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在不同的保险模式下受法律强制的范围不同,同时,可以建立多种激励和约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双方主体的配套保障措施。
我国以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实践,或囿于采取单纯的任意保险模式导致投保人保险需求不足与保险产品供给乏力的双向问题而失败,或囿于施行强制保险模式的法律依据缺失,相关制度设计不合理而失败。而作为调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最新法律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以专门立法的方式确立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强制模式,但其也因强制模式下的要求不明晰而存在不足,不仅抹杀了任意性保险模式生存空间,而且强制性保险模式难以实施。此外,只区分行业而不区分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确立的强制投保范围,难言合理。
通过域外考察可以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在保险模式中都或多或少的采行了强制责任保险,在某些领域施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同时,也会针对环境风险较小的领域和规模较小的企业施行任意保险模式,以缓解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风险治理的成本与压力。虽然类属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我国船舶油污责任保险早已建立较为完善的独立制度体系,其区分投保船舶的吨位大小和载运货物污染风险不同采取强制性为主、任意性为辅的保险模式,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划清保险合同的强制内容和约定内容的界限,同时辅以海事主管机关签发保险证书和违法行政责任等保障措施,保证强制模式下的船舶油污责任保险实施。
理论上而言,选择两者相结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通过合理明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强制范围,能够弥补任意模式下保险双方当事人因既有制度而动力不足之缺陷。我国应该推行强制为主、任意为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具体制度完善方面,应当对不同生产经营规模、所属行业不同污染风险程度的企业实行不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订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在不同的保险模式下受法律强制的范围不同,同时,可以建立多种激励和约束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双方主体的配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