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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目标和要求。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是否科学合理,不仅涉及司法权的配置和司法体制的设置,而且涉及国家的政权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工作格局。特别是在当前探讨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修改和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的时代背景下,从理论和实践角度研究和诠释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优化配置问题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第一章深入分析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的现状,指出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威性、统一性、高效性和公正性。第二章从人权保障、司法控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和我国刑事司法现状角度论证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必要性。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即通过上述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配置现状的深入分析、必要性论证、比较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提出从观念、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等多个层面上科学、合理的构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设想。首先,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进行立法改革。其次,确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理念,即保障人权理念、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理念和司法控制理念。再次,确立独立原则、统一原则、权威原则、保障原则、比例原则、适度公开原则、司法审查原则作为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基本原则。最后,构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的具体路径为:第一,改革和完善领导体制,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独立、权威,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理想模式是从检察机关分离并单列,整合检察机关和国家预防腐败局的相关职能,成立垂直领导的独立、权威的国家反腐败局,统一领导全国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但考虑到我国宪政体制和具体国情,目前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职务犯罪侦查总局,下设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职务犯罪侦查局,实行垂直领导;第二,遵循以权利制约权力、以权力制衡权力、以程序规范权力、以责任规制权力的基本思路,并辅以必要的外部监督,建立内外结合、全方位、多角度的检察机关、法院、辩护律师复合性的制约、监督机制,确保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司法公正;第三,赋予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充分、广泛的侦查权能,设置相关配套制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及时、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