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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承载着生产要素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颁布和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农民的土地权利得到了较好的保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必然趋势。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农民所处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较低,维权意识较弱,农民权利经常受到来自其他利益主体的侵害,侵害农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农民权利的保护严重不足,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农民的长远生计,有法不依现象大量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等等。因此,保护农民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解决“三农”(农村、农业、农民)问题、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农民权利保障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有: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政策的偏差和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缺失,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组织运行机制不健全,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形成群体的力量,当与其他利益主体发生利益冲突时,人数众多的农民反而成为弱势一方,常常处于不利地位;政府职能错位,在畸形政绩观的左右和利益驱动下,各级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很高,政府变成“经济人”,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征收程序不合理,补偿标准低,农民救济途径缺失等。土地流转工作涉及面广,牵涉到多方利益,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需要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和调整,以明确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关各方的权责关系,平衡相关各方的利益关系,尤其是维护处于弱势的农民权利。通过厉行法治,将农民权利保护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从立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方面加强对农民权利的保护,逐步改变农民“低国民待遇”的地位,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