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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银行资本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产物,融资租赁具有投融资、促进销售、资产管理、理财服务四大功能,因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它已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并列,成为现代金融五大产业之一。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因此,融资融租赁在国外已成为仅次于资本市场、银行信贷的第三大融资方式。但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并不发达,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上和实务中对融资租赁的错误认知与并不健全的制度体系。本文考察了融资租赁的本质功能,并对目前制度环境的完善提出初步的建议?本文对我国融资租赁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除了引言和结论外共五个部分。第一章是融资租赁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考察立法,并以图示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进而从实质上,对融资租赁的基本含义进行定性;其次,阐述了融资租赁这一新型法律关系的产生对传统民法理论的创新与突破,指出对其进行经济法研究的必要。第二章是研究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现状并进行原因分析。通过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得出我国融资租赁不发达的结论,并在分析行业发展历程和立法沿革后,总结出导致我国融资租赁不发达的根本原因,即没有准确认知并充分重视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而且也造成了一些具体法律规制不利于该功能的发挥。第三章分析应该如何正确地对融资租赁进行认知与定位。本章内容丰富,但层层递进,逻辑清晰:首先,介绍了融资租赁的四大功能;其次,通过考察国外立法例,分析融资租赁与租借和银行信贷的不同,得出结论,即融资租赁的本质功能是融资;切题之后,又对目前的错误观念进行了修正,从而完成对融资租赁融资功能的界定和厘清;最后,集中分析了融资租赁作为融资手段的制度优势。第四章分析我国融资租赁业不发达的外在制度成因。本章以融资租赁四大领域,及法律、会计、税收和监管为划分章节的依据,分块论述,逻辑清晰;并通过假设案例、对比现行规范的方法,有力地论证了融资租赁制度环境的杂乱和不足。第五章提出对我国融资租赁外在制度环境的完善建议。在结构上,与第四章相呼应,依次解决了在前文中发现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在我国如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融资租赁法(草案)》(第三次征求意见稿)的立法实践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