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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按照我国刑法理论通说,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纵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不乏对紧急避险的规定和有关避险行为的案例,现代各国的刑法也都对其作了明文规定。但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紧急避险的很多问题,都存在着争议,刑法理论对紧急避险的研究在深度上、广度上都还不够。因此,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探索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关于紧急避险的制度,从法理上阐述紧急避险并对其进行较系统深入的分析,对于完善刑法理论,确保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紧急避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紧急避险观念的形成,不仅有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而且凝聚了世界各国为追求刑事正义和实现对人的自由的尊重及对人性弱点的宽容所付出的艰辛。对紧急避险制度历史的回顾,有助于对紧急避险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从而完善刑事理论。在紧急避险的正当性根据问题上,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三种学说:阻却违法说、阻却责任说和二分说;而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存在必要行为说和两害择一说两种观点。我国习惯将排除社会危害性作为紧急避险理论的建构基础,这使得一些问题得不到合理解释,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尴尬局面。而照搬国外理论与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又不相符,因此笔者认为以期待可能性说为一般原则,同时以法益衡量说为补充,是紧急避险正当性的理论根据所在。其中,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运用是有前提的,即我们必须在区分东西方刑法理论及其体系差别的基础上,运用我国刑法理论对其进行消化、吸收与改造后方可适用。紧急避险的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合法权益遇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