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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最早是古玩界的一句行话,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行业日益繁荣,新型的犯罪方式——交通"碰瓷"应运而生。本文所讨论的交通"碰瓷"行为主要是指发生在交通领域的"碰瓷"行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机动车驾驶人。很显然,交通"碰瓷"行为的发生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专门化、职业化的交通"碰瓷"团伙的出现更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所以必须加以重视。然而因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作案手法具有隐蔽性以及立法、司法上的一些不足,取证和认定都比较困难,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有颇多争议,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也有很大不同。本文主要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交通"碰瓷"行为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些许建议,希望能够对实务中处理交通"碰瓷"案件有一定的帮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交通"碰瓷"行为,主要从内涵、发生原因、表现形式和民事责任类型四方面剖析,进而对交通"碰瓷"行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在民事责任类型认定部分中,笔者论述了交通"碰瓷"行为的三种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保险欺诈的违约责任和由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引起的债务不履行责任。其中民事侵权责任是从"碰瓷"者和被"碰瓷"者的法律关系角度出发,"碰瓷"行为给被"碰瓷"者造成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甚至是精神权益的侵害,由此可以认定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保险欺诈的是从"碰瓷"者和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角度出发,很多交通"碰瓷"行为人是通过"碰瓷"行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以此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由于是行为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如实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故可以认定属于保险欺诈的违约责任;由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引发的债务不履行责任是基于行为人通过交通"碰瓷"行为骗取到赔偿金或者保险金的事实,在"碰瓷"者和被"碰瓷"者或保险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而"碰瓷"者作为债务人拒不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就产生债务不履行责任。第二部分笔者从民事侵权责任、保险欺诈的违约责任和由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引发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三方面论述了交通"碰瓷"行为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详细叙述了在交通"碰瓷"行为中三种不同的民事责任的构成。第三部分详述了交通"碰瓷"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从受害人和行为人两个角度分别论述了受害人的请求权和行为人承担方式。在行为人承担责任的部分,笔者依然是从民事侵权责任、保险欺诈的违约责任和由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引发的债务不履行责任三方面剖析。第四部分,笔者从日本遏制"碰瓷"的经验出发,论述了交通"碰瓷"行为的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