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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程度可以看出一个国家法治的进程,而小额消费纠纷作为消费纠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其不同于其他纠纷的特点,而且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通过对比仲裁与和解、调解、行政申诉以及诉讼等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仲裁最适合解决小额消费纠纷。但是我国的仲裁制度在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方面不尽如人意,而在美国则不存在这种现象。通过对比中美两国的仲裁制度的设计情况,我国在仲裁合意的达成、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人员的选取、仲裁程序的设置以及仲裁费的收取方面,还存在不少的漏洞和缺陷,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不足,主要是因为我国没有保护弱势群体的传统,在公力救济乏力的情况下,私力救济没有发挥弥补公力救济不足的效用,而且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制度设计可操作性不强,再加上我国传统上对调解的青睐,阻碍了其它非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要加强我国对我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美国的成功经验可以使我们少走一些弯路,小额消费纠纷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很好的解决大量出现的小额消费纠纷,要将我国局部地区率先发展的小额消费纠纷仲裁推广到全国适用,需要政府、社会和消费者共同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