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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是在相关的理论尚未有足够准备下展开的立法实践,《劳动合同法》看似对劳务派遣做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但是法律的缺陷导致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标准劳动关系的稳定受到严重影响。由于劳务派遣一方面具有很大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方面又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完善劳务派遣法律制度的时候,就必须寻找一个合适的平衡点来对劳务派遣加以规制,从而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并达到双赢、多赢的效果。《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寻找这个平衡点提供了指导。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劳动合同法》的灵魂,关系到《劳动合同法》的基本性质,基本定位以及立法导向,对劳动合同具体法律制度的设计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实现《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如严格劳务派遣的主体准入条件、劳务派遣的范围、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劳务派遣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承担等,为解决劳务派遣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作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劳务派遣法律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仍然存在很大的冲突。我国劳务派遣业务准入的门槛过低,使得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权利泛化,更有利于保护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而不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原则化,不具有可操作性,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实现;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分配不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倾斜保护超过必要的限度,用工单位承担过重的责任最终也会侵害到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机制不完善,导致被派遣劳动者权利受到侵害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因此,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必须尽快对劳务派遣法律制度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