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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时,因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或仅向将来消灭的单方法律行为。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合同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合同解除须有解除行为;合同解除的后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将违约作为合同解除事由,但具体规定完全不同。各国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通知解除、司法解除、当然解除三种。大陆法系都认为合同解除对与。非连续性合同具有溯及力,而对于连续性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我国现行合同法将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及其他违约行为作为合同解除事由,合同解除权行使采取通知解除方式,确认了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笼统地认许了当事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仍存在缺陷。
我国合同法应当设立情势变更原则以取代不可抗力,对预期违约条款、迟延履行条款等合同解除事由进行改造;有必要在预期违约中引入确认机制,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作出补充;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方面应当区分规定合同解除权与终止权的不同法律效果,引入信赖利益作为损害赔偿的基础或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