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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研究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的课题,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对此课题的研究却并不多见。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增强,出现了不少因公有公共设施引起的赔偿案件,其性质属于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一直难以断定,在学术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本文提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性质是行政赔偿,应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观点,并从其理论依据的研究为重点,提出了可行性建议。本文运用分析、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了研究,全文约四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 文章第一部分首先通过对两个典型的行政赔偿案例的分析,表明了笔者的观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行为性质是一种行政不作为,因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行为引起的赔偿责任,应该按照行政不作为侵权之国家赔偿责任处理。随后,文章介绍了我国目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责任的立法现状以及把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想。 文章第二部分从三个大的方面论述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必要性,先分析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足,阐述了现阶段把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现实基础和制度基础。 文章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依据的各种学说,以人民和国家的关系为逻辑基点,论述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理论依据的是公共服务论。然后,笔者介绍了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几种学说,认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归责原则宜采取违法责任原则。 文章最后一部分阐述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必须是由公有公共设施引起的损害;该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须有欠缺;须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须设置或管理的欠缺与公民人身或财产权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