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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签订国际条约的数量也日益增多。但是我国《宪法》却没有对条约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有关条约在我国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是散见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海商法》等各个部门法之中。这种分散立法的模式有很多缺点,首先会造成法律的不确定性,进而会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其次还可能会导致部分国际条约无法在我国有效适用,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针对这一问题,本文试图结合国外的相关实践经验,探讨借助修改当前法律从而解决条约适用混乱现象的可能性。内容方面,本文包括了四章内容,分别讨论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理基础及其模式、英美等世界各国对于条约国内适用问题的实践、我国对于条约国内适用问题的实践以及完善我国条约适用制度的可能性及途径。第一章讨论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理基础及其模式问题,首先介绍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概念,并简要概括其法理基础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各国的相关宪法规定。其次对直接适用模式,间接适用模式及“自动执行条约”与“非自动执行条约”模式进行简单介绍并试图比较这几者之间的优缺点。第二章从各个国家对于条约的国内适用问题的实践入手,分别探讨了直接适用的典型国家如大陆法系的法国、荷兰,间接适用的典型国家如英国,还有采用“自动执行条约”与“非自动执行条约”模式的美国在此问题上的实践。从对比各国实践的优缺点中试图寻找适合我国当前国情的理想模式。第三章主要研究当前我国在条约国内适用问题上的实践,并且区分了民商事类国际条约与非民商事类国际条约这两大类。做这样的区分主要是因为我国对于民商事类国际条约有着相对特殊的原则性规定那就是可以直接适用,但是这种直接适用并不是绝对的,还有许多限制存在。而在非民商事领域,条约在我国国内适用则更加显得混乱,需要通过修改立法的方式加以解决。最后一章在前三章的基础之上,探讨了在直接适用、间接适用、“自动执行条约”与“非自动执行条约”这三种模式中,何种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及世界发展潮流。并且进一步探讨了通过修改《宪法》以及修改《缔结条约程序法》为《条约缔结与适用法》来根本解决条约在我国适用混乱这一问题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