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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活呈现多样化,一个纠纷有可能涉及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变得很复杂。仲裁和民事诉讼均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机制,民事诉讼通过设立第三人制度解决复杂的法律关系所面临的问题,但是我国仲裁法一直对第三人制度持否对意见。正是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缺位,导致我国仲裁实践出现了困境。仲裁第三人制度是仲裁实践中不能回避的问题,近些年来,理论界对是否应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在民商事纠纷中,第三人对案情的全面了解起着重要的作用,与纠纷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国现行仲裁法否定仲裁第三人制度,并且还规定法院只接受仲裁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这种把第三人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的做法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增加查清案件的难度、不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加大解决纠纷的成本。这些问题需要通过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才能给予解决。之所以有些人反对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因为他们认为该制度会使仲裁蒙上诉讼的色彩,丧失其特性。本文从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所面临的问题为出发点,阐述了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结合国外的一些立法模式,提出我国的立法设想。关于本论文不仅是一种对策研究,最主要的目的通过论证证明该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提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分为导论、正文、结束语,其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在分析我国理论界对仲裁第三人界定的纷争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对仲裁第三人的界定。并对仲裁第三人制度和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比较,得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不能全盘照搬诉讼第三人制度。第二部分,本章先通过第一节来阐述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逐一进行反驳。也正是对仲裁第三人制度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我国仲裁法没有对仲裁第三人作出规定,但是我国有些地方的仲裁曾经对第三人制度有所规定。第二节就是介绍这些地方的仲裁规则,并进行评析。第三部分,本章通过三个小节论述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然性,第一节从理论层面阐述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第二节从实践层面论证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必要性。本章的论述得出这样一个观点: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四部分,我国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的设想。在前面三章的论证基础上,本章从第三人加入仲裁的方式、时间、第三人的权利及限制、法院的监督等角度阐述仲裁第三人的构建模式。本章是本文的重点内容,在前面三章的论证基础上提出了构建设想。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第一、本文的选题创新。仲裁第三人制度不被我国仲裁制度所认可,是否应该构建仲裁第三人制度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就是在评析双方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第二、本文的研究内容创新。主要表现在:(1)对仲裁第三人的界定有创新性,在前人的基础上扩大了对仲裁第三人的界定范围。(2)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模式具有创新性,增加了法院对该制度的监督权限。本文的不足:限于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及论文的篇幅,本文对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模式中可能会涉及的其它的法律问题以及该制度的构建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与之配套,本文没有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理论界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研究的深入、仲裁制度本身的发展,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构建将会引起更多学者和法律人士的关注,最终会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更好的实现仲裁法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