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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在互联网经济时代具有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软件的法律保护以促进本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同时,软件产业是一个国际化产业,任何国家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地发展软件产业。这就要求各国在软件立法保护的过程中互相协调、配合,以利于软件技术的交流和合作。随着我国加入WTO,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即我国的软件立法保护水平一方面要满足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适应软件业发展的国际往来。2002年我国颁布了新修订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各界普遍反映软件保护水平过高,尤其是在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上明显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如何完善我国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软件法律保护水平是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围绕软件生命流程的三个阶段,即软件的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利益关系,以维护我国利益和寻求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平衡为基础,研究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在评论软件各种保护方式的同时,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利益平衡分析,并着重分析了软件版权保护中的利益协调。最后,提出了构建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思路,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从计算机软件本身出发,分析了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的法律特性。接着讨论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从版权模式为主到不断加强的专利保护趋势,反映了软件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软件法律保护的不同要求。可以说,软件产业的高速发展导致了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的转变。第二部分 论述计算机软件三种主要保护模式,分析每种模式的优缺点和面临的主要困难。一般来说,对计算机软件产业者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大量非法复制软件,这主要出现在软件的流通中,此外还包括一些用户在使用中对软件的非法复制;其二是大量非法使用软件,即未经软件权利人许可的使用软件,这主要发生在软件的使用过程中。此外,计算机软件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系统的工程,需要付出巨大的智力劳动。对于开发中的软件,涉及软件开发的一些信息必须得到严格的控制以防泄露。因此,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就是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使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殊性就在于现有的单一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都无法对软件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版权法在阻止非法复制、打击盗版上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却无法阻止软件的非法使用(如在软件的仿制方<WP=5>面)。专利法虽然能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但软件的创造性相对较低,并不是所有的软件都能满足专利保护的要求。商业秘密对保护软件开发阶段一些有价值的信息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但不能保证软件在流通和使用中发生泄密。因此,版权法通过赋予权利人最实质的复制权,对流通中的软件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专利法则对软件的使用起到较强的保护作用;对开发中的软件,商业秘密法则保护效力较强。每一种保护方式都只能从某个方面对软件加以保护。第三部分用利益平衡理论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分析。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对计算机软件而言,主要是确定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的过程中软件的开发者、使用者、竞争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并建立一种合理的协调各方关系的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分析软件版权保护中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尤其是软件反向工程和软件最终用户责任中所体现的利益协调以及我国版权制度的发展趋势,提出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构想,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当今各国对计算机软件普遍套用了版权保护模式,不管这种模式是否受到政治的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各国对该模式无论从立法还是司法上都有较深刻的理解。因此,我国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是另辟蹊径采用专门立法的方式,而是应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协调现有的相关制度,建立起版权法为主、专利法、商业秘密法为辅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各法律实行分工,调整软件在开发、流通和使用中的利益关系。此外,结合我国软件产业对法律保护的实际需要,对完善我国的软件保护条例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