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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在本质上都是技术方案,专利的价值在于通过应用这些技术方案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取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在我国专利法的实践中,存在专利法中的使用行为与事实上的使用行为相混淆的问题。为判定使用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先判断该使用专利的行为是否为专利法中的使用行为。对使用对象进行认定是界定专利法中使用行为的第一步,使用对象是构成使用行为所不可或缺的,本文以专利产品为使用对象展开论述。在司法实践中是由法院来界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被控侵权人虽无需认识到专利产品的存在,但其应知晓该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界定专利法中使用行为的第二步为判断使用者是否出于应用专利产品技术功能的目的而利用之。关于此,本文立足于本国立法与司法实践,在对以专利侵权产品为对象的使用行为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进行案例综述之后,以使用者是否实际使用专利产品、专利产品的技术功能能否单独实现、同一案件中使用者的种类为标准得出专利法中使用行为的主要类型,并基于该主要类型展开了论述。在专利法中的使用行为存在的前提下,还需要该使用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并且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的以及不存在专利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时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在侵犯专利权的纠纷案件中的善意使用者,如果能够证明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合法来源的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其中还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支付该侵权产品合理对价的则可以不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对专利法中的使用行为进行界定,从而进一步界定了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利益的同时还能够减少相关的专利纠纷案件的数量,促进专利成果的充分利用以及社会的进步与繁荣,避免专利权人权利的扩张,这无论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还是对于专利的使用者来说,都具有极大的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