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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定证据种类,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运用都加以规定。但这些一般规定没有考虑到鉴定意见的特殊性,鉴定意见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往往又起到关键证明作用,现有的规定不能排除不科学的鉴定意见。同时因为鉴定意见的科学原理涉及医学、生物学、化学、心理学等诸多专业领域,而一般人对于这些专业知识知之甚少,法官亦是如此。因而必须构建鉴定意见科学性评判标准这一工具,辅助法官评判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适用。尽管两大法系在法律文化与诉讼体制上存在差异,但对鉴定意见科学性的评判标准的规定并无本质区别。在英美法系中具有较完备的专家证言科学评判标准,如具有代表性的弗赖伊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以及较完备的多伯特规则;而在大陆法系中,对鉴定意见科学性评判规则较少,日本将鉴定意见依据理论和方法的科学有效性作为可采性审查的重点因素,主要是受到弗赖伊规则和多伯特规则的辐射和影响而设立的。我国对鉴定意见的科学评判标准没有专门性法律规范,只是在三大诉讼法中规定,证据须审查质证无误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意见具有“科学性”这一特性,对证据审查的一般性规定无法筛选出半拉子科学或是伪科学的鉴定意见,无法保证办案的准确性。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针对某个鉴定技术的适用作出规定,也并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诉讼需求且易引发适用上的混乱,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严重降低鉴定意见公信力。因此,建议在借鉴多伯特规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立法、司法现状,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发布统一的鉴定意见科学性评判标准,适用于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领域。当事人质证、法官审查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皆依据这一科学评判标准。同时完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并建立法官鉴定科学知识培训制度配套实施,以保证鉴定意见适用的准确性,完成鉴定意见还原事实真相、保证办案准确的神圣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