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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改变现状,首先必须寻找产生现状的根源,即问题所在,只有充分认识问题才能找到合适的对策,从而改变现状。目前,我国沿海内河航运业正处于大力发展时期,而作为航运业保障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却因为赔付率居高不下而经营艰难,这种情况不利于国内航运业的发展。而对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及解决方法,目前国内仍没有学术著作对其进行全面论述。针对目前情况,本文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主线,结合我国《海商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96条款》及《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解释》(以下简称《96条款解释》),并参照目前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习惯作法,采用比较、归纳的方法,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了全面的研究。以期达到抛砖引玉,为我国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本文以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为研究对象,主要分析和讨论了以下四个问题: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概述。从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主体、保险条款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现状三方面,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作简单介绍,明确了目前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存在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艰难的现状。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述了规范国内船舶保险合同的法律及《96条款》、承保、理赔、保险公估及其他方面存在问题,导致赔付率居高不下,国内船舶保险业经营艰难,并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三、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对采用《96条款》的海船船舶保险合同和内河船舶保险合同在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同进行论述,以解决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合同正确适用法律问题。四、《96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根据《96条款解释》、保险的习惯作法及司法实践,对《96条款》进行评析,指出《96条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明确了《96条款解释》没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采用,对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在对《96条款》评析过程中,以案例、专家学者的观点和海上保险习惯做法为依据,对保险人的承保范围、除外责任、保证条款、被保险人的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述,以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正确处理,降低赔付率,促进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迅速发展,达到双赢的目的。 本文根据所讨论的问题,在结构上共分成五章。第一章至第四章主要是对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