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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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探讨反垄断法的目标问题。反垄断法是用来保护竞争的法律。但保护竞争并非终极目的,当人们对竞争有不同的理解时,所设定的反垄断法目标也就不同。在西方思想传统中,保护竞争的观念发端于保护自由的观念。理解自由主义对认识反垄断法的目标设定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其中,公平不是我国反垄断目标之一,“维护公平竞争”一语仅具有统摄全局的意义。垄断会引起效率的损失,效率是我国反垄断法的目标之一。《反垄断法》中规定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但明确把消费者利益保护作为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不妥当的。《反垄断法》第一条中并没有保护经济自由的提法,但保护经济自由应当是反垄断法的题中之义。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来实施反垄断法要尤其小心,如果能够用其它政策工具来代替的话就应当使用其它工具,以免造成新的扭曲。当效率和经济自由两者相互冲突的时候,是选择经济自由还是效率优先就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了。采用效率标准有一定的缺陷。而使用经济自由的目标既契合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也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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