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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强化了对驰名商标权人利益的保护。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影响力越来越大,驰名商标的经济价值也被充分的显现了出来,所以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日益重要。我国《商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做了规定,但是这些有限的规定并不足于解决司法实践中诸多的问题。在这个意义上,有必要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进行更深一层次的探讨。本文以“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为切入点,对驰名商标在进行跨类保护时应有所限制并如何进行限制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随后引出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参考因素以及理论基础等问题的探究。文章主要内容除引言外,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基本案情的介绍。其中分析了商标审判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观点,并提出了本案有待探讨的三个争议焦点:(一)商标独创性是否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有影响;(二)于非类似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的被异议商标是否会误导公众,致使引证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三)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是否存在限制及如何限制。第二部分首先探讨了驰名商标这一词汇的渊源,叙述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其次,梳理了我国法律对于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规定,归结出我国已经确立了以商标淡化理论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基础,并且论证了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有着充分的合理性;最后,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限制问题,学者们观点不一:有些主张“高标准,跨全类”的保护;有的主张只对为大多数普通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通过对各位学者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再对比我国相关法条,可以看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需要有适度的限制。第三部分介绍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需要考量的要素,分析了商标的显著性、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商品之间的关联度以及商标的独创性等因素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影响。其中,对独创性的分析是该部分的重点。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有矛盾之处:一方面认为独创性不会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造成太大影响,另一方面却说杏花村商标不是原商标权人最先使用,所以该商标具有公共资源性。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独创性作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参考因素,但是它却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现状,并梳理出其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再针对面临的具体问题提出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