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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从目前我国的大病负担及相关影响、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大病保障的缺陷等不同角度,分析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研究分析国外代表性国家和国内典型地区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构想,探索适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覆盖范围、筹资机制、支付方式、服务的提供等),为缓解大病家庭医药负担和减少因病致贫提出建议。方法:通过文献研究对不同国家大病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和特征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国内典型地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大病保障模式的特点;采用WHO大病卫生支出的界定方法,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中大病保障的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利用2006年辽宁省卫生服务总调查和第四次全国卫生服务总调查数据、辽宁省43所综合医院住院费用、2008年中国卫生总费用研究数据,运用收入五分组、灾难性卫生支出、集中曲线等方法,研究和评价目前我国家庭大病医药负担以及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大病患者的保障程度;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设计构想。结果: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的增加,个人自付比例逐渐降低;根据第四次全国卫生服务总调查结果,参加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大病患者费用报销比例为66.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49.2%,新农合费用报销比例为34.6%。2006年辽宁省卫生服务总调查数据分析表明,辽宁省大病卫生支出发生率为8.9%,其中城市和农村大病卫生支出的发生率分别为8.5%和9.3%。收入五分组和集中曲线描述结果显示,大病卫生支出的发生集中在低收入组,即目前大病卫生支出更容易发生在贫困家庭。疾病经济风险度分析结果也表明,低收入组应该为主要的保护对象,要加大医疗保障对他们的保障力度。2006年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费用数据显示,次均住院费用占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7.48%,占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7.54%。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对大病卫生支出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影响,降低了大病支出发生率,但是不同医疗保障制度的影响力度不同,对不同人群的保障效果也不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对大病患者的保障效果较好,个人自付比例较低,平均为38%;而新农合对大病患者的保障程度有限。获得补偿后,医药负担仍较重,仅减轻了24.8%。2006年辽宁省卫生服务总调查结果分析表明,若要将大病卫生支出发生率控制在相对较低水平,需将家庭自付卫生比例控制在50%以下。而新农合对大病的保障水平尚未达到此标准。结论:研究表明,我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大病支出发生率,缓解了大病医药负担;但这一作用是有限的,尤其是农村人口。大病患者高额的医疗费用以及我国现有大病医疗保障制度的保障水平,决定了建立和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借鉴我国典型地区和国外大病医疗保障制度的模式的经验,我国在目前,在“普惠制”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内应关注大病医疗保障,逐步完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在全民医疗保障实现以后,应建立单独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