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平等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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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发展之基石,财富之源泉。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其地位更是不言而喻,它与农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中国历史上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大国,在漫长的古代历程中,农耕文明贯穿其中。在此的历史长河中,当朝者只要解决好农民的土地问题,保障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那么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富裕,以及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不成问题。也正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历代统治者若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就必须处理好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土地问题,使土地和农业生产得到最有效的结合,只有这样,才能把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上,使百姓安居乐业,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也有所保障。而一旦农民失去土地,出现农民和土地相脱离的现象,农业发展也就失去了内在的动力,农民的生活就不能得到保障,封建政权也就会处于动荡和崩溃之中。”   现今我国的土地按照所有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也就是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通过国家征收征用改变其所有权性质,成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自由的进入土地市场交易,流转的方向具有单一性,即只能是集体土地单方向转变为国有土地,这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能自由的流转。其实在根本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得到平等的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被种种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而带动城市化的不合理扩张,土地制度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不合理之处严重制约着社会的进步和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侵蚀,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滋生土地的腐败,激化土地矛盾,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等。   二零零八年,中国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在不改变我国土地两种所有制的前提下,也就是依然把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要努力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相同的地位,达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改变目前集体土地“落魄”的境地。《决定》还在土地征收征用制度上进行了改革,它表示,在符合国家对土地的整体规划下,国家改变征地过程中的方式,过去往往是因为公益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土地征收征用,现在变为,对于非公共利益的集体建设用地,该土地仍然属于集体土地,但是国家可以不先通过征收征用,该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   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示,实现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必须从根本上改变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尴尬地位,使其同国有土地所有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恢复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一种所有权应有的权能,即所有权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的权利。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不改变所有制的前提下,在符合国家土地整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进入土地市场进行交易。进而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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