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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诉法修改以后,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得越来越广泛,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与之相悖的是,良好的立法初衷却没能实现它的预期功能,逐渐受到来自社会的更多批评指责和负面评价。执行程序作为取保候审制度落地生根和发挥实效的关键,在不利法治环境和利益因素的诱导下,正逐渐偏离正常轨道。司法实践中,执行部门不重视,执行方式不科学,执行标准不统一,执行监督不到位,程序性保障措施异化为实体性处罚、甚至演变为“案件消化机制”等等现象十分突出。本文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探究S省C市的取保候审执行程序现状,从问题最突出的几个环节入手,分析内外部影响因素,以期对改善执行程序困境提供有益参考。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研究的背景、对象、方法和意义。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取保候审制度饱受争议,主要表现的是司法实践(执行程序)与立法的脱节和异化。在社会关注度和应用普遍性有较大提升的背景下,对此展开研究十分必要。公安机关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占绝对比例,以公安机关为视角进行实证研究具有代表性和价值意义。以C市J区、Q区为样本,通过数据收集、图表分析、调研访谈等佐证上述现象和疑问。第二部分:展现S省C市Q区、J区公安机关近两年(2016年和2017年)办理取保候审案件整体情况,并选择两地取保候审案件保证金数额情况、脱保及再犯罪情况、移送起诉情况、内外部监督情况、脱保网上追逃情况这五个重点方面进行具体研究。研究表明,一是逮捕仍是两地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主要手段,近年取保候审适用率有所提升,占比约30%左右,但总体较低;二是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办案民警依靠工作经验和惯例综合确定,一般在2000至1万元左右,涉流动人员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伤害类案件、侵财类案件的保证金数额相对较高;三是脱保率和再犯罪率一定程度反映执行效果的好坏,二者在两地占比约20%;四是两地取保案件的移送起诉率占比约八成,其余处理结果包括转治安处罚、撤案,或是“超期取保”不作处理;五是50份调查问卷结果显示,两地取保候审案件的内外部监督力度相比过去加强,但方式仍较为简单,自由裁量权未受到严格限制;六是公安机关事务繁杂,无暇派人抓捕脱保人员,主要采取网上追逃方式,是一种“被动追逃”。第三部分:从两地司法实践出发,发现执行程序的几类突出问题。一是“保而缓侦”“保而不侦”现象突出,对四类案件研究证明,一般刑事案件在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侦查时间明显增加,办案效率降低;二是异地执行难以实现,从流动人口取保案件执行程序看,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脱节现象突出,被异地执行的取保人处于监管“盲区”;三是人保案件占比逐年提高,但脱保率随之上升,究其原因是取保人与保证人的亲密关系,无法履行其保证义务;四是保证金收取及罚没标准不一、随意性大,个别民警违规使用手中权力。第四部分:探究制约取保候审执行程序导致效果不佳的深层次原因。一是主观层面的法治环境不利因素影响,包括“权力本位”价值观、利益导向局限性和执法主体素质整体较低;二是客观层面的立法司法架构的不合理,突出表现有:执行程序强制性不足、自由裁量权过大、监督机制薄弱;三是内外部保障体系的不完备,在警力配备、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均不能与司法实践相匹配。第五部分:依据本文研究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笔者从事公安工作的有限经验,提出取保候审执行程序的改革之路。一是出台相关硬性规定、明确取保候审案件的办案期限;二是加强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协作配合,包括明确责任分工、建立信息化平台和探索建立专门执行机构等;三是进一步完善担保人担保制度,包括严格选择条件,探索“公益保证人”、“职业保证人”和“联合保证”方式,加大对保证人失职的责任追究等;四是规范保证金收取及罚没程序,可以通过比例原则适用、保证金统一管理和设立保证金没收听证程序和救济途径予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