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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迎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守程序正义被放在首位,而面对犯罪激增,刑事诉讼的负累也越来越沉重,亟需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多数的简单案件快速处理,有更多的司法力量可以去攻坚疑难、繁杂的少数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经过授权,历经了四年的改革试点,正式在2018年将其法定化。刑事诉讼裁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性前沿问题。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从始至终都是衡量诉讼行为的重要标尺,直接关涉到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更是影响刑事速裁程序诉讼效率的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第一章主要探析现行刑事诉讼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先试从现行规范中的规定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后从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规定的差异性着手,结合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对刑事速裁程序现行规范中的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探析刑事速裁程序在几个典型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和适用情况,分析其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梳理。第二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考量。一方面就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展开论述,对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进一步具体分析在速裁程序中也可运用该理论,将其证明标准进行具体设定。另一方面就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角度进行考量,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具备的一些制度特点,结合其对证明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展开论证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的合理化设定方向。第三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可行性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主要适用于事实较为简单、可能判处轻罪的案件,而排除了一些适用该程序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带来一定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加之速裁程序本身特殊的印证证明模式,配套措施可作为权益的保障,故具体从这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可行性进行探析。第四章从比较法视野下对域外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进行评析。英美法系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下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核心,而大陆法系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以自由心证为核心,在协商性司法的模式下,各国和各地区证明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从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这几个国家的协商性司法的审判程序中适用证明标准的共性和差异性中,探究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制度经验。第五章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设定路径进行详细论述。首先确保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认定严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一前提下,对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依据可能量刑的轻重作具体的分类设定,而就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则可分别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即可。同时,在这样阶层化的证明标准下,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配套措施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