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环境中的司法公开需要四个要素的支持,分别是法院本身、司法资源、网络平台和司法信息。本文在将网络平台分成独立性网络平台和统一性网络平台、司法信息分成司法静态信息和司法动态信息的基础上,对法院在互联网环境中的网络平台建设状况和司法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统计和分析。目前,我国法院在互联网环境中的司法公开工作状况不容乐观。在网络平台建设方面,地方法院之间各自为政,存在平台数量庞杂、功能重叠和重复建设等问题,缺乏有效的整合,进而导致司法信息分散、司法资源浪费等问题。在司法信息公开方面,存在司法静态信息公开比例较低,司法动态信息公开比例低于未公开比例和裁判文书公布样式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并且信息公开工作未形成常态化,信息之间缺乏有效地整合,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由司法资源有限、外在压力不足、缺乏详尽细致的规范性指导文件、法院主观重视程度不够、将网站的新闻宣传工作放在首位、主观顾虑太多等原因导致的,而这些浅层次的原因又暴露出深层次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根据知情权原理,在参考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公开工作,提出了“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便捷接受和获取原则、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救济性原则等五个原则,并按照上述原则进一步构建完善措施。本文内容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互联网环境中我国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概述,介绍了网络环境本身、司法网络公开的开端和发展以及具体的工作内容。互联网已渗透至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在信息发布和共享方面能够突破时空的限制,这一优势注定使得互联网在司法公开中扮演重要角色。网络舆论既能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也能影响司法的独立,这种两面性使得互联网环境错综复杂。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法院建立网站,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规范庭审直播和录播制度,标志着互联万被纳入司法公开工作领域。随后最高法院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文件,涵盖立案、庭审、文书、执行、听证和审务等六大方面。笔者将我国司法网络公开工作内容划分为两大方面,一方面是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另一方面是信息公开工作。平台建设方面,目前主要体现在案件信息流程查询平台、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平台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等三大方面,除了政务网站和裁判文书公开平台是必须建立的以外,对其他平台的建设并没有作出硬性要求。信息公开方面,主要体现为立案、庭审、文书、听证、执行和审务等六大方面的公开,其中庭审公开和文书公开是规定得较为详细的两个方面。第二部分,运用具体的数字描述司法公开工作中网络平台的建设情况,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影响。笔者在本文中将法院的网络平台分为独立性平台和统一性平台两大类,其中独立性平台建设方面,政务网站的普及率达到90%,并且存在区域差异和级别差异;随着微博的普及,我国法院纷纷开通政务微博,有的地方还开通了全省法院系统微博发布厅,但是微博的开通也存在区域差异和级别差异,并且微博的利用程度和效果并不理想,发布的信息缺乏分类,微博本身的优势如互动功能并没有被充分利用和发挥;其他独立性平台如案件流程查询平台、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平台、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和庭审直播平台等,覆盖率分别为12%、7%、64%和13%。统一性平台建设方面,随着最高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见》的公布,各地法院积极建设统一性平台,然而背后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即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交流,以至于重复建设功能相同的平台,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造成了信息分散,增加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司法信息的难度。第三部分,运用具体的数字和图表描述我国法院静动态信息在互联网上的公布状况,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原因。本文将司法信息划分为司法静态信息和司法动态信息两大方面。司法静态信息方面,虽然司法资源消耗非常少,但是静态信息的公开比例仍然低于未公开比例,笔者认为这是由于法院对网站的功能定位以新闻宣传功能为主造成的;司法动态信息方面,由于指导文件的内容不够细致,法院重视程度不够,以及法院为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威而顾虑太多等原因,使得动态信息的公开工作出现数量少、不够规范和统一、未形成常态化、以及信息之间缺乏整合等问题。第四部分,针对第二、三章发现的问题,从技术、观念和机制三个层面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笔者依据知情权理论,在参考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公开工作的实际,提出了“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便捷接受和获取原则、真实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救济性原则等五项原则,并根据这五项原则提出了具体的改善措施,包括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司法公开指导性文件、建立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制度、建设整合性信息网络平台、制定考核标准并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举报和申诉制度、建立和完善法院系统内部的经验交流和推广机制等六大方面。制定和完善司法公开指导性文件方面,笔者主张制定规范微博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并且根据上述五项原则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标准和要求;建立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制度方面,笔者基于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主张当法院未公开应当予以公开的文件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均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公开,但是对于指导性文件未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当事人可以对其中部分信息提出申请,如案件结果的形成过程,合议庭在合议中出现的不同意见等,而社会公众对这些信息则无权提出申请。另外,笔者针对提出申请的形式和渠道等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建设整合性信息网络平台方面,笔者基于便捷接受和获取原则,提出了建设信息检索系统和信息统一发布系统并将二者统一在同一网站之中的设想,认为这种从技术层面出发解决问题的措施面临的体制性障碍较小,是可以克服的,并且有国外的成熟经验可供借鉴,有利于实现信息的集中化,便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和获取相关信息,同时也能承担司法信息公开功能,便于法院网站的新闻宣传功能和司法公开功能的分离;制定考核标准并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工作考核体系方面,笔者认为欲提高法院和法官对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视程度,必须将该工作与法院和法官的利益挂钩,按照司法公开的指导性文件,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体系,将司法公开工作纳入日常的工作考核体系之中,在这方面已经有相关法院进行了实践,如浙江高级法院制定的“阳光司法指数”;建立健全举报和申诉制度方面,笔者基于“无救济即无权利”的原理和救济原则,认为建立健全举报和申诉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当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违反相关规定和原则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应当被赋予举报的权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驳回时,有向相关机构或组织提出申诉的权利。笔者认为基于目前的机构设置,上级法院的司法公开改革领导小组应当被赋予受理举报和申诉的权力,同时应提供多样和便捷的举报和申诉渠道,并限定反馈结果和理由的日期;建立健全沟通交流和经验推广机制方面,笔者认为欲缓解当前法院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各自为政、司法公开工作效率较低的现状,建立健全沟通交流和经验推广机制是非常必要的,虽然最高法院曾做出相应的工作,出版了一些研究成果和各地实践经验,但是未形成长效机制,一些成熟的经验尚未得到介绍和推广,笔者认为,可以利用建设整合性信息平台的机会,设置经验推广和交流版块,介绍各地法院的成熟经验,并进行动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