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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是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基础上建立的科学发展观的应有之义,它强调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以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为其终极价值追求。作为其在法学领域的运用与显现,“以人为本”法律价值观内蕴看现代法律的人文精神与人权至上的崇高理念,体现了一种以人为终极关怀对象的精神品格。法律发展的根本指向在于真正尊重人的价值与尊严,给人以严肃认真的人文关怀,最大限度地为全人类谋取最大利益和幸福,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此,现代法律体系应以权利为本位构建法律制度规范,以自由、平等、利益为基本价值追求,并将是否有利于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社会公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建构作为“以人为本”法律价值观实现的基本原则。立足于此,在具体实现这一法律价值观时,不仅要培育以人文精神为内核的法治观念,还要建构以权利制度为中轴的法律制度,并落实到以民主、科学为基础的法治实践之中,使法律真正回归于人,服务于人,实现法律与人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