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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近年来网络及通讯设备的快速发展,赌博及开设赌场犯罪的行为方式、参与途径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比如说经常出现的网络棋牌赌博,新兴的微信红包赌博等,他们都是互联网时代经济技术快速发展的副产物,而司法机关对其的查处与定罪量刑则又比传统的赌博犯罪要困难许多,所以本文意图通过对近年来新兴赌博及开设赌场犯罪的分析,更好的解决司法实务中赌博及开设赌场罪认定时出现的诸多疑难问题。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对社会上广泛存在的赌博及与之相关的行为如何准确定性、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存在较多争议点。这种争议,使得不同的地方,在处罚上各有轻重,形式也不同。本文作者尝试结合本职工作,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司法认定疑难问题作一些探讨和研究。本文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赌博及开设赌场犯罪进行分析与说明。首先,本文从理论上对开设赌场犯罪的客观行为、主体资格认定、主观罪过、案件管辖权等方面进行分析,对现今层出不穷的新兴赌博及开设赌场行为加以研究定性,使得赌博犯罪的理论的知识体系更加的完备、适应时代发展的脚步。同时,也使得我国的刑法在保持自己谦抑性的同时,更加合理、合法的确定自己的惩处的范围。从实践角度,本文以案例的形式对通过体育比赛开设赌场、通过微信聚赌、通过网络棋牌室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同时在依据完备的理论知识体系的前提下,将一般娱乐性行为与赌博行为在实践中进行更加准确的区分,有利于对实践中的开设赌场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与预防措施,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