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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网络时代民事司法改革及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推进,民事执行领域的变革悄然而起,集中体现为网络司法拍卖代替传统司法拍卖模式所展现的较好的执行优势。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是法院借助网络交易平台自行组织涉诉资产竞价拍卖的新型拍卖方式,有效地实现拍卖过程零佣金、竞价公开充分及拍卖物价值最大化等执行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均确定人民法院自行组织拍卖的主体资格,此为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发展奠定立法基础,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必将成为我国民事执行拍卖领域改革的新主流。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尚处于理论及司法实践研究初期,相比较域外国家已成系统的网络司法拍卖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而言,存在制度上的法律问题亟需解决。立足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背景进行探讨,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基础理论的概述。从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入手,归纳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委托拍卖的不同特点,通过概念辨析以多角度界定网络司法拍卖的概念,总结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实践价值。第二部分主要对网络司法拍卖的立法沿革及网络司法拍卖存在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法院作为强制拍卖的主体资格问题及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合法性依据,加深我们对网络司法拍卖新执行措施合法性问题的认识。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探究,从网络司法拍卖运行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拍卖物的范围及网络司法拍卖运作程序方面,试图理清网络司法拍卖的运作程序及理顺各参与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研究我国网络司法拍卖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德国、韩国、法国等国家在民事执行网络司法拍卖中取得的成功经验,汲取适合目前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发展的程序设置及司法理念。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完善我国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法律措施,包括明确网络司法拍卖的价值导向;构建我国网络司法拍卖的立法体系;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运行机制;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监督体制;强化网络司法拍卖技术管理措施;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救济权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