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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国家和政府部门相继出台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竞技体育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新型体育培训机构,它们或是通过与中小学校的合作、或是通过与体校的合作来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笔者通过自身经历发现了一种营利性的体育培训机构与中小学合作共同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新方式。本文选择唐山市“明日之星”体育与舞蹈培训中心与唐山市第二十六中学作为案例对象。采用了文献资料法、访谈法和案例分析法进行个案研究,并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企校合作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方式是由营利性的体育培训机构与中小学校合作共同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方式。在这一理论概括中,“企业”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营利性体育培训机构;“学校”是指基础教育阶段的公办中小学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是指具有体育潜质,通过选拔进入社会力量举办的培训机构,参加体育训练、竞赛的青少年儿童。第二,“企校合作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方式的合作关系主要表现为:体育培训机构获得合作学校的认可和授权后开始在校内组建兴趣社团,并选派教练进入学校社团招生。教练在社团中选拔感兴趣、有天赋的学生进入体育培训机构组织专门训练。经过专业训练后的学生运动员通过比赛获得等级运动员的资格,以此实现升学愿望。学校与体育培训机构相互合作使学校的升学率得到提高,企业的盈利也获得了增加,学校的名誉与企业的知名度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提升,从而达到双方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目的。第三,研究发现体育培训机构与学校合作的契合点在于二者的合作可以获得人才向上流动的结果,并获得各自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学生在企业与学校的共同培养下通过“体育特长生”的身份升入了教育质量更加优越的学校,学校提高了升学率,企业获得了更多的利益,因此二者的合作自然就水到渠成了。但是二者的合作关系也存在利益上的冲突,在社会舆论以及学校的干预下,学校只允许学习成绩差的学生以升学为目的参加专业训练,使企业减少了一部分学习成绩优异但感兴趣、有天赋的生源,导致体育培机构经济效益的减少。此外,“企校合作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方式中,由于感兴趣、有天赋是选拔的基础条件,训练的动力更多来自于学生自身的内在动力,因而在日常训练中有更高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同时,由于文化学习任务主要在学校完成,在训练的同时保证了学生运动员的文化知识学习,使学生在面临升学选择时可以根据现实情况与发展前景选择更加合适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