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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参与主体,然而,也同时是证券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一方面,基于“Berle—Means命题”的“经理革命”,经理层在经营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会基于天性地将自身利益置于其中,因此在对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时必然会存在代理成本和监督成本;另一方面,由于主体上的分散性、专业知识缺乏,投机导向性,羊群效应以及信息弱势地位,中小股东一般会采取理性冷漠主义;再加上中小股东的“搭便车”心理以及“用脚投票”的低成本和无障碍退出通道,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导致中小股东的参与权处于不受重视和不便行使的境地。近年来,伴随着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增多和资金规模的扩大,学者寄希望于机构投机者,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集体行动以及团体性保护来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参与权。然而,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基于对其成员的受信义务,较关注经济利益,对参与公司管理与控制缺乏兴趣,同时,我国的机构投资者的规模尚未强大到排除“华尔街式选择”的适用,其依然可以通过自由的转让和退出。因此,我国的机构投资者表现为消极投资者,很少对公司的经理层或董事会以及股东会提出建议或者意见,有时甚至是经理层的天然盟友。所以,中小投资者依然孤立无依。然而,参与权是投资者所享有的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投资者基于投资而享有的共益性质和监督性质的权利,对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繁荣与稳定至关重要。所以,本文将基于比较学方法和类型化方法对参与权进行研究,真正实现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为了深入论证上述观点,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著者从比较学和归纳研究的视角诠释了投资者参与权之界定:是指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理论框架下,投资者在参与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构建以及重大经营管理事务等过程中所享有的综合性的权利。投资者参与权从应然角度上,是股东固有的,兼具共益性和监督性的,综合性的权利。参与权对于证券市场规模的扩大,深度的拓展,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以及实现公司内部制衡和维持我国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二部分中,著者主要从对参与权的合理性限制出发,对参与权的权利样态进行具体配置,以实现公司高效运营与股东参与之间的有效平衡。投资者行使参与权的先行前提是,投资者的参与权的行使必须保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及法人的人格独立;原则规制,即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均衡;在价值取向上,参与权须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为依归;最后,在参与权的程序保障上,股东能够获得及时的通知以及获知及时、真实、全面的信息,同时须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第三部分中,著者就中小投资者参与权的具体样态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检索和评析。从逻辑上对参与权进行了类型化。类型化一是组织管理参与权,规定了任免董事监事的原则、累积投票制和候选人的详细信息披露。类型化二是投资者的重大事项参与权,规定了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提案权,表决权和质询权。第四部分,著者对投资者参与权行使之制度困境进行了梳理。首先,著者以法律规范分析为进路,对参与权遭遇的法律瓶颈进行梳理:参与权多以部门规章规定,法律位阶低,普遍性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缺位,缺乏对表决权征集制度的细化规定等;其次,著者以事实的实证分析为进路,对投资者行使参与权的现实障碍进行解构:股东消极主义,搭便车心理普遍,理性冷漠主义,参与渠道受限和实质的低效等。第五部分乃本文的主干部分,著者对参与权行使之出路选择提出了拙见。首先,应在我国建立普遍的类别表决机制,同时在表决权机制的具体内容方面适当扩大“重大事项”的范围;降低股东会议召集权及提案权的行权门槛,规定替代性的缓解措施;规范提案权的内容和行使,对提案的内容进行适当规范,对违反强制性规范、虚假陈述等提案予以排除;拓宽参与投票的途径和方式,包括完善网络投票权以及表决权代理制度;完善征集投票权,规范表决权征集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对管理者征集和股东征集区分对待等;股权文化上注重培养投资者的长期投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