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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世纪90年代的王海打假案后,知假买假行为开始走入公众视野并引起广泛关注,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于此问题的认定结果并不统一,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发,面对不断出现的知假买假交易纠纷,有必要对于此问题进行深入探析。知假买假是指买受人明知其所购买的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仍然选择购买并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行为。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此问题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知假买假者是否为消费者以及知假买假中经营者欺诈的认定。本文认为,针对知假买假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问题,不仅要通过条文解释,还要结合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诉求来综合分析。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在于鼓励消费者参与到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行动中来,打击不法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应赋予知假买假者消费者身份。且不论买受人出于什么样的主观目的购买假货,经营者的制假售假行为都是存在的,知假买假并不影响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成立,应肯定知假买假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权利。此外,要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消费者范畴,明确欺诈行为构成要件,细化免责条款,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