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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时代下,频繁出现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现象,不仅对个人、公共秩序产生了很大危害,甚至对政府机关和国家形象都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鉴于此,对于上述行为中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动用刑罚手段加以治理。我国刑法中尚不存在一个专门用于规制所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而是通过几个不同的罪名形成一个罪名体系对上述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本文从虚假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概念入手,分析这种行为构成犯罪的特征,梳理出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以及各罪名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规制这类犯罪存在的缺憾,根据这些问题,对比域外国家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规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增设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想。第一部分以虚假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概念为切入点,归纳出虚假信息的类型和在互联网时代下,虚假信息造成的各种社会危害,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构成犯罪的特征。第二部分是我国现行刑法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罪名体系和各罪名的适用范围,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的现存问题研究。以“向南夫在境外博讯网发布虚假文章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案件为线索,分析出我国刑法对于规制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犯罪存在的一些困境和缺憾,包括网络型寻衅滋事罪、网络型诽谤罪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存在的问题,以及现行刑法在规制这类犯罪时存在的其他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从全媒体时代下司法实践的要求和刑法治理虚假信息犯罪机能的需求两个角度阐释新增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一专有罪名的必要性,并且通过域外多个国家对这类行为单独归罪进行比较,说明在我国新增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具有一定的现实可行性。第四部分在我国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规制不足以及域外的立法例借鉴的基础上提出了新增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构建设想,包括新设罪名的罪状描述、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的设置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