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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的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科中最为抽象的基础理论问题之一。伴随着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法学理论的成熟,大陆法系诉讼法和实体法学者对诉讼标的理论显示出浓厚的兴趣,围绕着诸多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和激烈论争。透过诉讼标的理论学说的繁荣和流变,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那令人叹为观止的严谨学术风格,在传承中不断推陈出新的学术谱系,都可以一览无遗。 诉讼标的理论横跨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是联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纽带。从罗马法上的“诉”的制度起,实体法与程序法交织在一起,而后实体法与程序法分离开来,但“旧实体法”的诉讼标的理论作为纽带和中介仍然将实体法与程序法紧密的联结在一起。新诉讼标的理论以请求权竞合为契机,一开始就着力于剪断程序与实体法律的纽带,意图在程序法领域建立宏大而彻底的独立王国。这一尝试被证明是有缺陷的,于是,在诉讼法与实体法学者共同努力下,新实体法学说在被赋予时代内涵后,重新登场,以更有韧性和灵活的方式将实体与程序编制起来,构建了和谐的诉讼标的理论体系。以上从旧实体法说到诉讼法说再到新实体法说的理论演变,呈现出鲜明的“否定之否定”的辨证过程。探求这其中蕴涵的制度和文化内涵是饶有趣味的课题。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梳理了诉讼标的理论学说的历史沿革,从宏观上为诉讼标的理论画出了一幅鸟瞰图。 诉的制度是人们可以在法律上被认作主体的当事人请求国家提供司法救济的法律依据。人类社会民事法律发达史也是一部“诉”的制度的发展历史。罗马法的诉的制度经历了三个典型的发展时期,法务官的审判活动对罗马法形成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务官通过向当事人提供诉讼手段的方式创造出实体权利。这种先有救济手段而后才逐渐形成实体权利的现象和英国普通法历史中的“令状”制度非常相似。 诉讼标的概念萌发于近代大陆民法体系的形成。温德沙伊德提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后,人们最初将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直接等同于诉讼标的。随着诉讼法的独立化和诉的种类增加,赫尔维希将诉权、诉讼上的请求权和实体上的请求权三个概念区别开来,提出了“旧实体法说”,即主张诉讼标的就是关于私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