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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无法实现,国际社会有关人权宣言和公约以及一些国家的宪法都对生命权有明确的定义,中国的宪法学也应该重视生命权的研究。生命权在现代宪法学视野中是人类享有的最根本的权利,是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生命权所涉及的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它触及社会各个领域,涉及多元价值体系,例如科学研究、伦理道德、人文文化等等。生命权是至上的,是基本的,但也是最容易被公权力侵犯的,救济起来最显无力,因为生命一旦失去无法挽回。生命权问题的背后实际上是一个宪政问题,因此要在宪法中明确生命权的地位,这样其他部门法才能在纲领性的规定下对生命权加以积极的保护。
进入21世纪的宪法理论,有必要重新回归到以人的尊严、人的生命价值为基础的新的宪政理论,重新思考宪法框架中人的尊严问题、人的基本的价值问题。生命权价值是人权价值中至上的、基本的、核心的价值,它本身的存在就是人的基本价值。生命权价值的实现对于我国宪政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也是生命权宪政价值所在。
笔者赞同生命权应该是自然人享有的以其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通过对生命权的介绍,主要探讨生命权的价值、生命权宪政价值以及生命权价值实现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当它与其他意识形态、价值元素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价值取舍。最后主张建立生命权秩序,形成良性法的法律文化对生命权进行救济以实现其宪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