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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拒证权是指在诉讼中,负有作证义务的证人被司法机关要求提供证言时,因其特殊的身份,基于法律的规定拒绝作证的权利。它是特定情况下出于婚姻家庭的稳定、行业制度的贯彻、宗教信仰的尊重、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而赋予证人的权利,是在查清案件事实与保护其它社会关系之间利益权衡的结果。这一制度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已经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普遍盛行。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是单方面强调了证人无条件作证的义务。我国大陆地区目前尚未确立证人拒证权制度,有关证据的法律法规中对该问题也并未涉及。鉴于目前我国立法中对证人拒证权规定的空白,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虑,赋予证人一定条件下的拒证权,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在结构上分为四章。
第一章对拒证权进行基本界定,从内涵、作用和理论学说几个角度对拒证权进行解析。
第二章从比较法的视野出发,通过参考两大法系有关拒证权的立法例,分析了其共性和差异。
第三章着重分析拒证权制度在我国缺失的主要原因和弊端。
第四章分析在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确立拒证权制度具备良好契机,最后对我国拒证权的建构的主体,程序提出立法建议。
在未来的立法中,我国应当针对亟需保护的社会关系,建立基于身份关系、职务或业务秘密、公务秘密、避免自证其罪而产生的拒证权。同时,拒证权的适用也不应当是无限的和放任的,应充分考虑该权利的负面效应,并在立法中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