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电影能够对人们的社会价值观、思想道德观起到非常直观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因而在其拥有庞大受众群体的情况下,当非道德内容不经任何限制或监督的进入到公众视野时,势必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因此,对电影实施合理的管理与监督,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由来已久,经过民国初期、国民党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建国后文革期间直到今天的发展,我国电影产业政策与法规建设进一步发展,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电影法》出台,但并非无法可依。200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电影管理条例》以及近年来频繁出台的相关政策规章,为促进电影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在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中正式确定下来。2006年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部门规章《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管理规定》,对电影审查制度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补充规定,包括审查主体、审查标准、审查程序以及审查对象等。然而,我们还须承认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够健全,存在着不少问题,如现行法规政策更多地将管理依赖于行政手段的强化,在设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获得相应许可证等方面规定较为严格。另外,现行多数规定都属规章范畴,位阶较低,而且对一些重要问题尚缺乏规定,如对电影的分级管理。 我国现行电影审查制度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因存在过多行政干预而极大地阻碍了电影自由创作和电影行业的健康发展。首先,我国以政府主导的电影审查主体弊端凸显,比如审查机构缺乏独立性、审查行政职权过于宽泛使得权力异化、审查机构的内部成员构成不合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缺位等问题。其次,我国电影审查的标准也存在诸多缺陷,比如审查标准过于模糊单一、审查裁量过于随意,再则就是审查标准中对暴力内容的过于轻视。再则,在程序上,我国的电影审查包括审查程序和救济程序。在审查过程中也存在违背程序公开原则,缺失公众参与机制,救济程序不够完善的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对我国电影审查制度进行检视并及时调整,以适应电影产业的发展。 为了保护行政相对人以及广大受众的合法权益,更为了促进我国电影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还需要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遵循行政法基本原则,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实施于电影审查的各个环节中,努力实现政府主导向政府引导和服务的转变;完善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针对电影审查主体、审查程序以及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逐一解决和完善;实行审查与分级相结合的制度,在确认我国电影审查制度地位的同时,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电影分级制度,根据具体国情实现两种制度的有效结合;完善电影产业自律管理,通过法律赋予电影行业协会一定的权利,确定其权限范围,分清政府管理同电影行业自律的界限,规定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电影业自律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