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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著作权领域屡禁不止的侵权现象,现行补偿性赔偿原则的缺陷正日益凸显。权利人的损失不能有效弥补,行为人的侵权赔偿杯水车薪,法律的惩戒作用收效甚微。为了有力的整肃当前文化、科技领域不容乐观的侵权现状,提供良好的市场流通秩序,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公众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将惩罚性赔偿引入《著作权法》已经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在经济快速发展、侵权现象屡禁不止的大环境下,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的启动意义非凡,而作为修改重点之一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更是受人关注。本文即是从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入手,在研究其功能性质、现存问题的基础上,运用博弈论构建相关主体模型进行具体探讨。首先,本文通过梳理分析国内外关于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实践和研究成果,以了解目前的研究趋势及热点;其次,详细阐述现行送审稿中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有关设计,逐一分析、探讨其中存在的适用条件、功能实现及数额问题;再者,针对性上述制度设计现存的缺陷和不足,运用博弈论工具构建著作权的相关主体模型,得到了盲目提高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不能当然地遏制侵权现象的结论;最后,结合部分地区、国家的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本文的博弈分析结论,提出了在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具体适用中,应将“故意”认定为必要条件,删掉“两次以上”的限制以及在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确定中排除“法定赔偿”、调整惩罚倍数为“一至三倍”的完善建议。利用博弈论研究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探讨分析其建构原则、适用条件、功能发挥、计算规则等问题,是为了在社会整体利益及个人利益之间寻求合适的平衡点。以此为基准研究著作权的法制建设,能够为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全面、科学、合理的建立提供有效建议,为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也为我国的立法事业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