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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品标识包括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等标识。这些商品标识在市场行销中的作用类似于商标,它同样可以识别来源、承载商誉、表彰商品质量、进行广告宣传等。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意味着竞争优势,可以使其商品在市场众多同类商品中脱颖而出。但市场中不乏“搭便车”者,通过模仿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企图扰乱消费者的选择判断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这不仅是对享有该商品标识的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2018年1月1日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就“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条款来说进行了如下改变:删除“知名商品”、“特有”要件,改为“一定影响”要件,将原来对商品标识穷尽性规定改为开放性规定,并扩大了“混淆”的范围。虽然此次修法矫正了旧法该制度在适用中的一些问题,但仍留一些问题亟待澄清。本文在对搜集到的案例和学者观点进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明确“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法律属性,提出该制度在适用中的问题与争议,并就此提出自己的看法与完善建议。本文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法、案例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写作,全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是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保护现状与问题的梳理。其下共有三节,首先笔者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功能和法律定位进行探讨;随后从立法、行政与司法角度分析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目前在我国所受到的保护;最后从案例与文献研读中提炼出目前保护体系中的问题与争议。第二章是具体针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保护要件展开分析。笔者在本章开篇先就该问题的竞争法保护与商标法保护的关系进行探讨,明确了二者之间的区别以及可协调之处;对模仿与仿冒的关系进行讨论,指出当下仅以混淆理论保护“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不足。随后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的保护要件及标准:有一定影响、特有性、混淆可能性结果、行为人主观意图,逐一展开探讨。第三章是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保护的完善建议。笔者将其分为两类,一是对仿冒行为认定的建议,主要从统一各制度中“有一定影响”的判断、采用相似性判断+混淆可能性认定二步法、扩大适用消费者调查制度这三个角度入手;另一类是对完善保护的一般规定,即将“不正当模仿行为”纳入竞争法规制中,加强司法与行政保护的协调合作,增加消费者诉权,设置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标识退出市场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