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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伴随着西方列强对于中国的入侵,西方的婚姻自由、男女平权的等思潮也开始传入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始于清末修律,止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中国的法律改革,从一开始就大量的移植了外国法律。外国法律甚至成了“现代化”的代名词。婚姻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却与婚姻习俗发生了很大的冲突。在结婚方面,法律禁止早婚,社会上仍旧盛行早婚;强调婚姻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社会上仍旧强调仪式对于婚姻成立的重要性。在离婚方面,法律竭尽全力保证妇女的离婚权,但因为大多数妇女仍旧无法独立生活,导致在离婚中妇女仍旧处于不利地位。在再嫁方面,法律保护妇女再嫁的权利,将其等同于第一次婚姻,社会上却认为再嫁是一件不祥的事情,对再嫁妇女有很多的限制。风俗具有继承性的特点,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摆脱传统对其的影响。法律的前瞻性与风俗的继承性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矛盾,这种矛盾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大量借鉴西方法律条文的新式婚姻法和社会上缓慢改良的婚姻习俗之间,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定的矛盾。本文正是要着眼于对两者之间的比较研究,并以此为一个视角,对近代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作一分析。第一章主要分析传统婚姻习俗的形成与演变,分析不同时代婚姻习俗的变化原因和特点。第二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分析秦汉以来有关婚姻的法规,初步了解传统婚姻法规的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所体现的婚姻思想。第二部分简要分析了近代“两草一法”三部婚姻法规制定的背景,新的婚姻法的特点和新的婚姻法所体现的立法思想。第三章从订婚年龄、订婚要件等方面,具体考察婚姻法与婚姻习俗之间的差异。法律规定婚约不得强迫执行,但社会中却仍旧沿袭一旦接受对方的聘财,婚约便宣告成立,婚约不可以随意废除的习俗。第四章从结婚这一方面比较婚姻习俗与法规的差异,详细分析城市与乡村中出现的各种婚姻形式,分析婚姻法对这些婚姻形式的态度。法律认为婚姻应该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完成,而社会习俗中主婚权仍旧掌握在父母等尊亲手中。第五章从离婚这一方面考察习俗与法规的差异。传统的离婚权利一般掌握在男性手中,近代各个时期的婚姻法都保证了女性离婚的权利。但社会风俗的变化远没有法律这样的迅速,尤其是乡村妇女的离婚仍旧受到很多条件的制约。第六章比较习俗与法律在继承权上的不同。主要从继承中嗣子的地位,继承中寡妇的地位,继承中女儿的地位三个方面来比较法律与习俗的异同。在《民法·继承篇》中继承中的宗祧继承被取消,继承仅仅意味着财产继承。母亲在继承中的地位下降,女儿的继承权利得到更大的提升。但这种继承方式的改变,却因为会导致家庭财产的过度分割,在实际中难以推行。第七章分析寡妇改嫁与招夫在习俗与法规上之异同。法律规定寡妇改嫁可以带走自己的合法财产,但因为受到财产家族共有的制约,寡妇携产改嫁很难得到实现。第八章从习俗与法规的冲突与调适中分析近代婚姻改革的进步性与保守性,初步探究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对婚姻变化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