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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分配的重大实践意义,在于为司法实践中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案件提供正确的方法论和裁判依据,因此建立科学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体系对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绪论”部分,笔者论证了证明责任分配的研究意义,并提出了本文将要讨论的三个问题:现代国外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及评析,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的探讨,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立法构建。 在第一部分“现代国外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及评析”中,首先对大陆法系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具代表性的三种学说进行了评析。在大陆法系诸多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中,由德国法学家罗森贝克创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目前在大陆法系具有无可取代的地位。此学说是建立在纯粹的实体法规结构的分析之上,从法律规范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中寻找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其学说的要点是各当事人应对其有利自己的规范要件加以主张和证明。法律要件分类说具有逻辑性强、操作性强,以及能够维持法律形式上的公平,从而有利于增加法律安全适用性等优势,博得了许多大陆法系立法、司法及学理上的认同,成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说。但法律要件分类说过于注重规定的形式构成,完全不考虑举证难易和对权利的救济,从而影响了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公平与公正,使证明责任制度的适用走入教条。而之后出现的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是一些学者在批判法律要件分类说基础之上提出的分配理论。这些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摒弃法律要件分类说的法律条文的形式分类确定证明责任的方法,而考量利益衡量、公平、权利救济等等因素,建立多元的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或体系,灵活地分配证明责任。但这些学说存在概念的模糊性及具体标准不明等理论问题,缺乏可操作性,无法独立成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赖以存在的理论依据。 英美法系在历史传统上便以判例法为主。现代英美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的通说认为,证明责任分配不存在适用于解决一切案件的一般性证明责任分配标准,只能在综合政策、公平(包括证据距离)、概然性等要素的基础上作个别性决定,因其综合各种利益的衡量的特点,被概括为利益衡量说。 两大法系证明责任分配理论存在共同性、差异性和融合性,两大法系分配理论在追求法的正义,力求证明责任分配符合诉讼公平的要求以及努力使证明责任分配符合实现民事诉讼制度目的的需要等方面表现出共同性。但因两大法系在诉讼方法论上的差异,使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亦有区别,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具有灵活性和司法对策性强的特点,但存在任意性,不统一性的缺点;大陆法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存在稳定性和安全适用性的特点,同时也存在灵活性明显不足的缺点。两大法系在克服各自分配规则的过程中相互借鉴,优势互补,使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兼容性与互补性。 通过对两大法系现代证明责任分配主要学说的比较研究,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在第二部分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探讨,认为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应采取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主,吸纳危险领域说追求分配公正性的优秀成分,来具体指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确立,并在法律上赋予法官在一定限度内裁量分配证明责任的权力,以实现证明责任分配的实质性公正。 在本文的第三部分,笔者对我国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立法架构进行了评析,认为证明责任分配规范具有横贯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法域的“两栖”性,目前我国的民事证明责任分配亦是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共同作用的产物。但由于我国民事实体法的立法落后于民事诉讼法,并且实体法的程序功能不足,造成了证明责任分配目前主要由民事诉讼法来规范的现状,因此应在立法中增强民法典的诉讼功能,将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渗入到实体法中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2条明确了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第一次同时确定了行为证明责任分配和结果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依据法律要件分类说确立的我国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普适性。而我国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中的例外规则,即是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倒置强调应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行为,参照举证的难易程度与证据的远近距离以及是否有利于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作为证明责任的重点考量的因素,使证明责任分配产生合理转换的效果,以减轻侵权行为受害一方的证明责任,对受害一方进行有效救济和全面保护。笔者认为,我国证明责任分配一般规则与例外规则初步构建了分配规则体系,但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立法者在今后立法过程中加以完善。在我国,法官分配民事证明责任时,首先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在法无具体规定时,由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运用经验法则确立证明责任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