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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发生的被害人承诺的伤害行为、义务冲突行为,自救行为,虽然刑法并没有规定其不构成犯罪,但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般都不认为其构成犯罪。德日刑法理论一般将之视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对此一理论,最近在我国刑法理论理论中也展开了较为积极的研究。本文也支持此种做法。本文第一章讨论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渊源,认为在我国,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刑法规定以外的,经过实质违法性的判断因不符合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而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本文第二章讨论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认为其存在基础是法律漏洞的承认、实质违法性理论和法秩序统一性理论;指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具有统一的理论基础——社会相当性理论。本文第三章,讨论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体系地位。认为在我国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应该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加以探讨,犯罪客体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犯罪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实质解释的功能。本文第四章讨论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立法实现。认为应该通过刑法对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认定加以规制。实体方面的规制可以通过一般条款和具体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程序方面的规制可以通过参照刑法63条2款增加一条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实现。第五章,讨论了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司法实现,认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司法实现要兼顾人权保障和法益保护这两方面的要求。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司法实现的理论依据是犯罪构成理论,侧重于人权保障;其程序保障措施时类推刑法63条2款,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侧重于法益保护。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理论不仅是解决一个问题,其还和犯罪论体系密切相关。本文只是试图实现功能性和体系性的协调的一个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