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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在深化刑事制度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它的试行受到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为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更好的发挥它在保障人权、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笔者运用比较、分析、归纳、实证等研究方法对社区矫正的起源、价值、吸收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意义及具体构建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全文共计约三万字,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社区矫正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笔者首先对社区矫正的历史渊源进行了介绍。社区矫正发源于美国,目前在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新西兰等,都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接着笔者对社区矫正概念中的各基本元素进行了逐一的界定,指出所谓社区是指具有某种特定的互动联系和共同的文化维系力,进行一定社会活动的人类群体的集合以及其活动所属的区域;矫正原本为医学中的用语,后被引入了刑事司法领域;而社区矫正,就是指以非监禁的手段,在公众广泛的参与下,对犯罪者进行矫正的刑罚方式。最后,笔者深入分析了社区矫正的价值,认为其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和刑罚的谦抑性理念,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能促进犯罪者顺利实现再社会化,并能推动我国刑法与国际刑事司法领域的接轨。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试行情况。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制度正式在我国开始试行,至今已进行了十年时间。十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如试行范围逐渐扩大、立法工作不断完善、矫正方式走向多元、矫正人员趋于多样、机构队伍和经费保障进一步得到加强等。但同时,随着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矫正趋于形式化、社会民众的认同度较低等。为解决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吸收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路。第三、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在这两部分,笔者首先介绍了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吸收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是基于恢复性司法理念下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需要,它有助于完善社区矫正监督机制,能加强民众对社区矫正认同度,最重要的是能促进犯罪人顺利实现再社会化。接着,笔者分别分析了在我国以及部分西方发达国家,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状况。美国、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的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被害人权利,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已十分完善,而我国却因为长期以来存在着国家本位的犯罪观和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刑事司法体制,加上被害人本身的参与意识问题,导致被害人在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中,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成为了这一刑罚执行过程的旁观者。最后部分,笔者就我国的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构想,分别阐述了被害人在社区矫正中的权利设定和被害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