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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语起源于美国,最早于193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提出。在公司产生的早期,公司的经营者以为股东赢利作为自己唯一的目标,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公司的规模逐渐扩大,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大量的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纷纷裁减工人,失业人数明显的增加,社会矛盾激化,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在这一背景下,很多学者提出了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赢利或赚钱作为自己唯一的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这种利益包括雇员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社区的利益等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在当今世界,公司的社会责任一词频繁出现于商业界、公司法学界中,人们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认识也进一步的深入。社会责任的承担对公司来说不仅仅是一种负担,同时也是公司经营的一种重要的战略手段,是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社会责任应用的好的话能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促进的作用。公司承担社责任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必然的趋势,本文在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角度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论证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公司提出的新的要求,是实现公司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实践证明,我国的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很大的不足,公司侵害职工的利益、中小股东的利益、债权人的利益的现象十分的普遍。公司社会责任的缺失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同时也限制了公司的发展,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所致,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学者们开始研究如何在公司社会责任理念下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如何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问题,从法学的角度出发,公司治理所面对的主要问题是公司的治理结构特别是利益制衡机制的构建,是参与各方围绕权利、义务、责任分配的均衡。良好的治理模式能有效的促进公司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保护利害关系者的权利。本文在对美国、德国、日本这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治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根据我国治理结构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提出了一些建议。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此外,我们还应该从其他影响公司社会责任的因素来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例如加强公众对社会责任的认识;重视政府在促进公司承担社会责任过程中的导向作用;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外部监督机制;完善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相关立法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