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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来源于英美海上保险法,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它是判断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以此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随着海洋运输贸易的发展,海上保险业的进步,世界各国或以立法,或以判例的形式对近因原则有所规定。在海上保险理赔中,可以说近因原则的首要目的就是用以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一定风险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害时,近因原则是判断保险人责任,被保险人应否获得赔偿的重要依据。本文主要运用实证分析、文献研究、综合归纳等研究方法,通过对海上保险近因原则的理论概述,海上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界分责任的规则进行概括、总结,并分析中国海上保险赔偿责任的立法现状,同时提出一些完善中国近因原则运用规则的建议。文中将近因原则界分责任的适用规则具体划分为单一近因致损规则和多重近因致损规则。其中在单一近因导致损失的情形中,依赖于“效力标准”及“常识标准”对各种原因进行筛选和识别,找出唯一近因,运用近因原则界分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在多个近因导致损失的情况下,通过对致损近因的性质进行区分,来界定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说明。由于在中国海事相关立法中,并没有近因原则这一概念,也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海上保险责任适用近因原则,但理论界和实践中却一直在运用近因原则处理相关案件,立法与实践的脱离造成保险人责任承担的混乱,无法满足当前海上保险实践的需要。因此,本文针对中国海上保险的发展及责任界分的现实需要,认为在海商法中应该明确引入近因原则,同时可以发布一些有指导意义的案例,明确近因原则界分责任的规则。鉴于笔者能力和读书的限制,提出个人一些浅显的建议,希望与大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