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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石金表案和龙胆泻肝丸以及关木通事件,曾在当年社会引起巨大的反响,但是作为我国最早的和典型的群体性消费权益纠纷案件,它们并没有很好的维护群体性消费权益,究其原因在于立法根据传统原告资格理论建立的群体诉讼制度存在严重的弊端,不能满足原告维护集团性和扩散性消费权益的需求。相比之下,国外在群体性消费权益保护方面则要成熟得多,由于原告资格理论的不断进步,有关消费权益群体诉讼的原告制度也相当完善。因此,为了保护群体性消费权益,我们很有必要在理论和制度上对国外相关的原告制度进行研究,并以此为鉴,不断地完善我国消费权益群体诉讼中的原告制度。首先,引进德国的消费者团体诉讼,从团体诉讼的效益和条件,团体的地位和权限以及裁判的效力等方面阐明消费权益保护团体参与诉讼的必要性以及该制度在我国的具体构建;其次,借鉴英美集团诉讼来改革和完善代表人诉讼,并从集团的生成、模式等方面来阐明我国消费权益集团诉讼中原告制度的构建;再次,主张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来改善原告的诉讼环境;最后,对扩大化的原告资格和制度,从原告与被告、律师、法官及其他社会支持者之间的关系方面来规制,防止原告滥用消费权益群体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