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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指引对象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大众,一类是裁判人员、司法工作人员。社会大众受到行为规范的指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裁判者则根据裁判规范作出支持一方或否定一方的肯定或否定评价。因此,从不同受众主体的角度,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这就是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区分论。该区分源于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声音隔离假设”,设想存在两个完全密闭互不相通的密室,一边密室是普通公民,他们只能听见行为规则,另一边是法官群体,他们只能听见裁判规则。关于该区分,学术界存在两种争论,有学者认为法律规范只是裁判规范或只是行为规范,而有的学者坚持法律规范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间的具体关系表现为三种形态:不加区分地结合在一起、存在相互隔离、相互影响又相互冲突。基于当今信息网络的发达,“声音隔离假设”在现实生活中实现的几率几乎为零,但是为什么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对此的解释是:不同受众主体对法律规范的异向解读、法律规范具有无可避免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法律规范本身功能的复杂性与双重性。通常意义上,我们都会假设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在内容上是一致的,但事实上并未如此。作为行为规则的法规范与作为裁判规则的法规范会出现差异,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二者并不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至少对于部分法律规范而言,存在只是行为规范或只是裁判规范。因此,法律规范“一体两面性”的观点应当予以修正。虽然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区分面临两个方面的困境:其一是现实社会根本不可能防止声音泄露;其二是区分标准难有定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区分二者毫无实际意义。忽视这一观念导致的结果是人们对这两种规范之间关系的认知过于简单化。如果法律在制订过程中未能区分这两种规范,就会造成两种困难:首先,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无法有效地制定和编纂以实现各自主要职能;其次,事后评价支持或反对的结果容易产生歧义,以及这种歧义对行为规范的指引功能产生不利影响。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相对独立性和它们之间相互关系的复杂性告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这两种规范之间的区别。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区分论的含义不止是简单地把二者予以区分,更重要的是需要打破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在逻辑上的一致性,承认二者可能也可以在实际上实现分离,有助于我们解释和解决法律规范适用、法律运用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实际上,存在特殊的场合,我们允许存在不向普通公众传输的,不为普通公众知晓的裁判规范,利用“选择性传输”战略创设“声音隔离”。一方面有利于防止法官因过多考虑政策利益或社会价值而忽视了个案正义,另一方面降低普通公众利用提前了解的裁判规范来规避法律本该赋予的处罚或否定评价的风险。选择性传输与法治并不相互矛盾,在某些情况下,选择性传输可以减轻或替代法律经常使用的暴力手段。事实表明,支持法治的标准论据并不排除选择性传输。从民法和刑法两大领域的研究来看,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区分论的应用价值远不止于此,该理论的研究在提升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梳理法律规范体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上均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