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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大的意义。有效辩护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得到了较为成熟的发展。但是在我国,目前学界对辩护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的辩护权利这一角度展开,在律师有效辩护问题方面的研究则比较少。司法实践中,律师不尽职辩护的情形时常可见。部分律师尤其是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质量令人堪忧。因此,以提高律师辩护质量、督促律师积极履职为立足点,在厘清有效辩护的内涵和评估标准这两大问题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我国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律师有效辩护的情况,有助于分析出我国刑事辩护缺乏有效性的原因,找到实现有效辩护的改革路径。全文分为四部分,除去引言和结语,约三万三千字:第一部分是有效辩护概述。文章认为:我国有效辩护是指具有合格刑事业务能力的律师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勤勉尽职地开展辩护活动。有效辩护的实现与充分保障辩护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前者是后者的最终目的,后者是前者不可缺少的外在条件。我国有效辩护的评估标准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律师是否具备刑事辩护所需的专业能力。第二,律师是否勤勉尽职地进行刑事辩护。第三,律师是否依法进行辩护。有效辩护是实现人权保障的基本前提,是实现控辩平衡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第二部分是我国侦查阶段律师有效辩护的实践考察。文章认为:在这一阶段,律师辩护的进步之处体现在律师积极促成犯罪嫌疑人减免处罚等量刑情节和对侦查机关的违法取证行为积极提出申诉和控告。律师有效辩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有些律师怠于行使会见权,导致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利流于形式;有些律师怠于为犯罪嫌疑人争取适用非羁押措施。在检察机关批捕后,有些律师甚至也不提交逮捕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书。辩护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第一,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率低,冲击有效辩护的基本前提。第二,贿赂案件会见难使得律师难以开展有效辩护。第三部分是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有效辩护的实践考察。文章认为:在这一阶段,律师辩护的进步之处体现在:律师会见时积极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积极收集影响案件量刑的辩护证据、在较为敏感的案件中律师抱团作战。律师有效辩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在:有些律师收集影响案件定罪的辩护证据不积极;阅卷后形成辩护思路的专业能力不足;会见时没有与犯罪嫌疑人充分协商辩护思路;与检察机关缺乏有效沟通等。第四部分是我国审判阶段律师有效辩护的实践考察。文章认为:在这一阶段,律师辩护的进步之处体现在律师积极提交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的书面意见;积极援引权威性法律观点或指导性案例来增强辩论效果;辩护时注重将证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相结合;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结合进行。律师有效辩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部分律师庭审质证虚化;辩论不得要点且辩论无交锋;进行对抗性表演。律师辩护权利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部分法官抑制律师庭审话语权;证人不出庭影响律师质证权的行使。第五部分是我国刑事律师有效辩护的改革路径。文章认为,我国刑事辩护缺乏有效性的原因在于律师专业素养较低,导致律师不具备胜任刑事辩护的专业能力;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过高和惩戒制度不完善,导致律师并不勤勉尽职地进行辩护;部分法官缺乏中立性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形成,导致律师的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我国有效辩护的实现机制包括:第一,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实现刑事辩护主体适格。第二,通过完善关键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赋予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的救济途径等保障律师能够获取充足的辩护资源,为有效辩护奠定基础。第三,律师要掌握阅卷技巧,形成清晰、有效的辩护思路,并要及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协商,不断修正原有的辩护思路。第四,培育法律职业共同体、完善审前阶段律师与公检人员的良性沟通机制和审判阶段律师与法官的良性沟通机制,增进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对彼此的认同,有助于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作用。第五,完善律师惩戒制度,对律师不尽职的辩护行为进行处罚;探索建立全国律师信息查询系统和中国律师诚信网,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第六、从建立律师辩护的大数据分析制度和完善律师的培训机制两大方面来构建我国刑事律师有效辩护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