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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重要自然资源。合理的林权制度对保护和利用好森林资源,发挥其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维护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无疑具有重要作用。1949年以来,中国林权制度的变动对森林资源的变化,进而对生态平衡以及人类生产生活产生了直接、关键的影响。平邑县位于沂蒙山区,1949年前大部分是荒山秃岭,人为破坏不断,水土流失严重。为改变生态现状、改善农民生活,该地开始封山造林、治山治水。与此同时进行的是林权制度改革。但林权变动频繁,农民私有林权变动最大。这对生态环境和农民生计产生了深刻影响。土改分山林时,农民拥有私有林权,林权政策绩效较高,生态环境有所改善,农民生计有所解决。初级社时,农民以土地入社,仍拥有荒山、林地所有权,但经营权归社所有,收益按比例分配;林权归社所有,根据评工记分平均分配收益。高级社时实行“折价入社、统一经营”,农民的土地全部入社不再作股分益,山权名存实亡,成片林木折价入社,新造林归社所有,农民的林权丧失。这造成林木破坏、水土流失,民需木材紧张。在此之前,零星树木仍归个人所有。“大跃进”后,林权制度被打乱,并频繁变动,“公不公、私不私”造成“公地悲剧”。林木被随意平调,造林规模大成绩小,毁林现象不断发生,甚至一度引起杀伐运动。民需木材也一直短缺,扒山皮刨草根现象并未消失。“六十条”、“十二条”、“林业十八条”的出台和1963年进行的林木确权发证,力图改变权属不明的状况,以改善生态环境,满足国家和农民用材需求。但其中问题很多,未能完全解决林权问题。通过对集体化过程中林权变动和乡村自然环境关系的史实考察可知,林权明晰,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相对较高;林权不明,其效益反而降低,乱砍滥伐不断、水土流失加重、国家和民需木材短缺。所以,明晰林权,重视发挥农民在营林中的作用是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治本之策。而这需要在价值取向和观念上重新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走生态文明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