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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制度肇始于罗马法中的私犯和单纯连带责任制度。此后,各国立法虽然对此均有规定,但却各不相同。其原因在于对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及构成要件的认识各异。因此,研究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与构成要件,对研究共同侵权制度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拟分四个部分对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首先研究立法价值与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法律的价值追求不同,反映在共同侵权制度上,即表现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古代立法主要体现侵权法的惩罚价值,近代立法体现了侵权法的预防价值,现代立法则体现了侵权法的补偿价值。与此相应,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必然不同。其次研究概念范畴与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学界对共同侵权责任的理解不同,造成了共同侵权的概念混乱。笔者将学界对共同侵权的理解分为三类,即广义的共同侵权、中义的共同侵权与狭义的共同侵权。与之相对应,就产生了三类不同的共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然后研究责任形态与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复数主体侵权中,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惩罚责任几种责任形态。各自独立侵权的,应承担按份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作为复数主体侵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责任形态应包括主观共同侵权的惩罚责任,客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以及间接共同侵权的补充责任。最后是对共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制度重构。通过对共同侵权制度的历史沿革、概念演变、以及责任形态的分析。笔者认为,只有结合复数主体侵权制度,才能更好的把握共同侵权责任的本质。即共同侵权仅指数加害行为结合为一体导致受害人同一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其具体包括主观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团伙侵权行为、客观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以及间接共同侵权行为等六种类型。而各类型的构成要件均不相同。其中,前三种强调主观要件,后三种强调客观要件。在责任形态上,前三种应适用惩罚性连带责任,客观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应适用普通连带责任,间接共同侵权则应适用补充责任。